跟蹤騷擾防制法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TDM-113-簡上-128-20241129-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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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哲維 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13 年6月5日113年度簡字第147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767號),提起上訴,本 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簡易判決不服上訴者,前開一部上訴之規定亦在準用之列,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是科刑及沒收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上開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 (二)經查,本案經原審判決後,由被告楊哲維提起上訴,而被告 於本院準備、審判程序中,均明示僅對原審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至原審所為其他判決內容,則不在其上訴範圍(見簡上卷第52、92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關於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貳、原審所認定之被告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 一、犯罪事實: 被告與告訴人代號AV000-K112096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為同學關係,詎被告明知告訴人自民國111年3月29日起已明確不願與其聯絡,竟仍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通訊軟體LINE、社群網站臉書、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送或發表訊息或貼文內容予告訴人(相關騷擾行為、訊息內容詳如附表),以此方式騷擾告訴人,足以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 罪。被告先後多次跟蹤騷擾行為,均是基於單一接續犯意,針對同一告訴人之所為,且時間密接,犯罪目的單一,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一罪。 參、上訴論斷之理由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其在案發當時有身心狀況,且告訴人曾 表示願意當傾聽者,故以前開行為發洩心裡壓力,希望法院考量其犯罪動機、案發之後未再聯絡告訴人且有積極改善自身問題,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 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就量刑部分,法律賦予審判者自由裁量權,雖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但其內涵、表現,端賴法官於個案審判時,依個案事由加以審酌,倘無裁量濫用情事,自難謂其有何不當之處。 三、原審認被告上揭犯行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同學 ,竟違反告訴人意願,自111年3月間至112年5月間,長達逾1年之期間內,反覆以LINE、臉書或電子郵件,傳送強迫追求、警告、威脅或干擾等內容之訊息給告訴人,對告訴人為跟蹤騷擾行為,足以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犯後雖坦承犯行,然告訴人具狀表明無意願調解,足見其並未取得告訴人原諒;兼衡其前無犯罪紀錄,及其自陳大學就學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等情,量處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本於被告之責任為基礎酌定其宣告刑,並未偏執一端,而有失輕重之情事,亦未逾越法定範圍。 四、被告以上揭理由提起上訴,經查: (一)被告雖提出對話紀錄1份以證明告訴人曾表示如有煩惱及壓 力,願意傾聽等情(見簡上卷第73頁),然觀諸該份對話紀錄並無顯示傳訊者之姓名,亦未有日期標示,則該則訊息是否為告訴人傳送予被告、係於何時傳送等節仍有未明,自無足以佐證被告所陳為真。再者,縱然告訴人曾對被告言及前開內容,亦非等同於被告得以不顧告訴人之感受、意願無限度地傾吐自身想法。查被告本案犯行係透過反覆更換通訊軟體LINE帳號、撥打電話、傳送手機簡訊、寄送EMAIL等方式對告訴人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足認被告已然知悉告訴人不願予以回應,方會藉由更換帳號、聯繫管道之方式接觸告訴人,且觀諸被告所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均有表達愛慕、追求之意,是被告本案所為顯已非屬單純向告訴人訴說煩惱,其所辯前揭犯罪動機,實難憑採。 (二)另被告固然辯稱其於案發之後未再接觸告訴人,然觀諸告訴 人所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審易卷第45頁),可見被告於「2022年4月至6月」間均有持續傳送訊息予告訴人然未獲回應,後被告於「11月17日」又詢問告訴人「妳願意做我女朋友嗎?」,而此份對話紀錄業經告訴人於113年5月13日陳報到院。依一般通訊軟體之日期標示規則,如該對話係發生於使用者查看訊息之年度,即不會特別顯示年份,反之則會標示年份,避免使用者誤認對話日期,是依前揭對話紀錄擷圖所示,顯然被告前開訊息係於112年11月17日傳送予告訴人並經告訴人於112年11月17日後之某日擷圖,而被告早於112年5月10日即已收受不得對告訴人為跟蹤騷擾之書面告誡,並於112年6月6日、8月10日、11月14日分別前往警局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製作筆錄等情,則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書面告誡、前開日期之警詢及偵訊筆錄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3、141頁、偵卷第13、25頁),顯見上開訊息係於本案案發後始傳送予告訴人,是被告此部分理由,與客觀事實並不相符,自不足採。 (三)另被告固稱其案發當下有身心狀況,然觀諸其所提出之診斷 證明(見簡上卷第75至77頁),可見被告前往就醫之日期均發生於本案案發之後,且其所就診之醫院為中醫診所,經診斷之病名分別為「其他疲勞」、「睡眠障礙」,自難認與本案有何關聯,亦難據以為被告行為時身心狀況之考量。 (四)綜上,被告前揭上訴理由均難以採認,無從作為有利於被告 之科刑考量。而原審量刑並未有何違法或失當之處,業如前述,則在原審判決之量刑基礎於本院審理時並無變動之情形下,依旨揭說明,本院自應予以尊重,是被告以上揭情節指摘原審判決就量刑不當而提起上訴並請求撤銷原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至被告請求給予緩刑宣告乙節,考量被告本案犯行時間長達 1年餘,又其不僅以如附表所示不同方式持續騷擾告訴人,更有接觸告訴人母親、傳送冥婚影片等之行為,整體犯罪情節並非輕微,且被告迄今仍未獲得告訴人之宥恕,衡以被告於案發後仍有接觸告訴人之行為等情節,本院認為使被告深切反省、自我警惕,仍有使其接受刑之執行之必要,爰不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跟蹤騷擾行為方式 證據出處 1 111年3月29日14時41分許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以LINE傳送:「你也有妳的優點啊!!我是我放在心裡沒說出來而已…」等文字之強迫追求行為。 警卷第45頁 2 111年3月29日17時51分許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以LINE傳送:「請問妳要每天載我來回建功,還是妳決定嫁給我,共同承擔風險,如果是的話,我願意努力、堅持。不要以為妳躲在第一學生會小天地,我就不知道妳們在背後說我壞話」等文字之強迫追求行為及為警告、威脅之言語。 警卷第45頁 3 111年4月4日10時30分許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以LINE傳送:「我一直以為我喜歡別人,對妳其實沒感覺,可是每次遇到狀況,我都想到A女。」等文字之強迫追求行為。 警卷第45頁 4 111年4月9日7時56分許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以LINE傳送:「對不起,我或許是那種願意服務大眾的人,可是我喜歡上了妳」等文字之強迫追求行為。 警卷第47頁 5 111年4月19日22時29分許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以LINE傳送:「(反省區)3.○(A女之名)在日文直接是藝字。在中國是雲的通同字,給人很直接感受到你在藝術或唱歌方面有興趣或天賦。○(A女之名)很明確是榕樹。○(A女之名)其實都有向上發展的意味。」等文字之強迫追求行為。 警卷第47頁 6 112年4月14日13時6分許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使用LINE假帳號「Ivy」強迫告訴人加入群組並傳送:「剛剛看到命案現場…可怕。爆頭。這就是我的生命,總能看到或遇到,就是常有這類事情,不是我愛靠腰你,我也需要有人聊天」等文字為強迫追求、警告、威脅之言語。 警卷第53頁 7 112年4月14日13時12分許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使用LINE假帳號「Ivy」強迫告訴人母親加入群組並傳送:「阿姨我可以找妳女兒讀書嗎?」等文字,以網際網路對告訴人進行干擾。 警卷第53頁 8 112年4月30日10時48分許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使用LINE假帳號「榕」強迫告訴人加入群組並傳送:「辦假帳號很累 我不接受第三人傳話 妳又知道第三人有認真的再溝通嗎?現在的重點是我找不到單人雅房 目前住台糖雙人有點浪費 有的話幫我留意看看 丟到Martin維帳號去 那就是我的想法 想找你出來吃飯」、「乾 都跟妳求婚啦」等文字之強迫追求行為。 警卷第55頁 9 112年4月30日22時24分許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使用LINE假帳號「我臉方方的」並傳送:「A女不要再生氣了 反正妳也要畢業了不是嗎?恭喜妳下輩子有緣再見了。我這輩子不必為了感情再憂鬱了」等文字,以網際網路對告訴人進行干擾。 警卷第57頁 10 112年5月2日16時38分許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使用LINE假帳號「ZW」並傳送:「請問學姐之後還會在高雄嗎?要不要一起合租 ASAP」等文字,以網際網路對告訴人進行干擾及強迫追求行為。 警卷第57頁 11 112年5月2日23時46分許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使用LINE假帳號「:)」並傳送:「我的對象 如果不是妳那會是誰?妳的反應明明就是 我信了」等文字之強迫追求行為。 警卷第57頁 12 112年5月4日17時12分許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使用LINE假帳號「沒有成員」並傳送「妳還有意見就去戶政事務所 那有人這樣在溝通的」等文字,以網際網路對告訴人進行干擾。 警卷第59頁 13 112年5月7日23時08分許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使用LINE帳號「楊哲維」並傳送:「妳很溫柔賢淑,能力又好。我這輩子想跟妳在一起 心中就是有這種想法。決定權在妳,我的話巴不得現在就去登記」等文字之強迫追求行為。 警卷第59頁 14 111年6月12日至112年5月4日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使用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及私人號碼,以電話對告訴人進行干擾。 警卷第63頁 15 111年11月23日1時35分許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使用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並傳送:「你有想去學生會的舞會嗎?」等文字,以電子通訊對告訴人進行干擾。 警卷第65頁 16 111年5月20日13時14分許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使用電子郵件並傳送:「A女辛苦了,妳很棒。我做了很多讓妳不悅的事是我錯了。至於被我收回的那些訊息…等妳有朝一日願意再說吧」等文字,以網際網路對告訴人進行干擾。 警卷第67頁 17 112年3月11日14時15分許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使用電子郵件並傳送:「我很抱歉之前說了很多話沒有注意到妳的感受,我自己也有壓力,也確實有用不正當手段傳達我的私人情感。情感部分,確實有點誇張,可是那真的是我心裏所想(婚姻),也希望妳能諒解。學生活動也確實希望有機會參與,特別是妳主持的活動。」等文字,以網際網路對告訴人進行干擾。 警卷第69頁 18 112年3月24日5時19分許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使用電子郵件並傳送:「我可不可以搬去妳家住,妳很可靠也很帥,也讓人放心」等文字,以網際網路對告訴人進行干擾及強迫追求行為。 警卷第71頁 19 112年5月4日16時48分許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以LINE傳送「岳母」等文字,以網際網路對告訴人之母親進行干擾。 警卷第75頁 20 111年6月25日0時59分許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在學生會粉絲專頁傳送:「各位我藉著酒意一定要說,A女吧不一定是我老婆,但是 算命的好幾攤都說,我的老婆賺錢一定比我好 能力比我強,而起會是在勞工與資方的組織,所以我才加入學生會」等文字,以網際網路對告訴人進行干擾及強迫追求行為。 警卷第79頁 21 112年5月16日7時許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以LINE傳送疑似冥婚儀式影片,對告訴人寄送影像之強迫追求行為。 警卷第95頁 22 112年5月20日6時許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使用LINE假帳號「81」並傳送:「1.陰間,一個叫張又欽的人,把車鑰匙給我然後說責任就交給你了,之後開到一個陰森的巷子,最後總算看到光明接到家人2.夢到某人懷孕3.夢到某人用奶製品奶在胃奶4.夢到自己在帶小孩,老婆都不顧5.夢到自己被自己小孩指責,一點尊嚴都没有,老婆只會回頭看你一眼6.夢到跪算盤盤7.夢到老婆在看書,我在認錯。我真的快瘋了」等文字,以網際網路對告訴人進行干擾。 警卷第97頁 23 112年5月20日6時58分至23時18分 高雄市○○區○○路0號(○○大學○○校區) 使用LINE假帳號「81」並傳送:「只有妳在想羞羞臉的事。我只是認命罷了,反正就是妳,老婆」等文字之強迫追求行為及寄送LINE禮物給告訴人。 警卷第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