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TDM-113-簡上-38-20250224-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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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榮恩 鄭哲函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 度簡字第2534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 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043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官姓名欄「法官陳凱翔」之記載,應更正為 「法官林昱志」。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姓名欄「法官陳凱翔」之記載,與 原本「法官林昱志」之記載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前揭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