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TDM-113-簡附民-294-20241030-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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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94號 原 告 王明慧 被 告 陳慧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37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慧容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王明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筠雅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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