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TDM-113-簡附民-354-20241105-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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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54號 原 告 黃柏翰 被 告 鍾忠在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86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