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TDM-113-簡附民-533-20250224-2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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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33號 原 告 林明輝 被 告 李易學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644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易學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林明輝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對本案刑事案件同案被告楊千册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而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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