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TDM-113-簡附民-574-20250226-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74號 原 告 宋企偉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 送達代收人 陳秀芳 被 告 蔣坤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75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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