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TDM-113-簡附民-609-20250311-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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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09號 原 告 甲○○(真實姓名及地址均詳卷) 被 告 黃○震(真實姓名及地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483號,嗣改分 為113年度簡字第3207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筠雅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