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TDM-113-簡-1548-20241022-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尹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尤尹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尤尹農明知愷他命、Mephedro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 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28日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大羅馬舞廳,以新臺幣1萬元價格,向不詳人士,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包、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沖泡飲品1包(扣除其事後施用部分外,下述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Mephedrone驗前純質淨重已達12.936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3年2月28日1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高雄市左營區新庄仔路788巷口違規迴轉,見警欲上前攔查,竟拒檢逃逸,一路駛至自由四路與重愛路口,始因擦撞停放路邊之車輛為警逮捕,經警當場附帶搜索而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尤尹農對上揭事實坦承不諱,復經證人即車上乘客 莊照興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248號、113年5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477號、113年9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0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查獲現場之行車紀錄器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13年4月25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371188300號函檢附之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尤尹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㈡被告於警詢中雖供稱:伊係向大羅馬舞廳服務生叫來的人購 買本案第三級毒品等語(見警卷第7頁、偵卷第15頁),然因未提供真實姓名、年籍或足資辨別之特徵,亦無相關通訊軟體之紀錄可以佐證,自難認已符合「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而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 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超過5公克以上,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持有毒品之數量、期間;復念被告於本案持有毒品旨在供個人施用,究未進而販賣、轉讓、提供他人施用或以其他方法使之流通於市面,危害並未擴大;及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於112年間曾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及其他前科之素行,兼衡其於警詢時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扣案之附表所示之愷他命5包、內含Mephedrone沖泡飲品1包 及K盤(含卡片1張)1個,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且純質淨重達合計5公克以上,有上開鑑定書在卷可憑,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包裝或盛載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K盤,既與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 李廷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4.764公克、檢驗後淨重4.74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純質淨重3.540公克(鑑定書見偵卷第53頁)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4.798公克、檢驗後淨重4.77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純質淨重4.309公克(鑑定書見偵卷第47頁)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1.791公克、檢驗後淨重1.77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純質淨重1.279公克(鑑定書見院卷第27頁)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2.781公克、檢驗後淨重2.76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純質淨重1.820公克(鑑定書見院卷第27頁) 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檢驗前淨重2.759公克、檢驗後淨重2.73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前純質淨重1.771公克(鑑定書見院卷第27頁) 6 白色沖泡飲品1包 檢驗前淨重2.676公克、檢驗後淨重2.22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純質淨重0.217公克(鑑定書見偵卷第47頁) 7 黑色菸盒1個(含卡片1張)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鑑定書見偵卷第47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