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TDM-113-簡-1631-20250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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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斌 林謝美珠 羅梁金妹 董文政 劉懷德 詹愛 郭金枝 林家弘 陳忠雄 陳樹繪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 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表: 判決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二、論罪科刑:(一) 被告等人於民國112年3月25日14時至16時30分為警查獲時止 被告等人於民國113年3月25日14時至16時30分為警查獲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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