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TDM-113-簡-1740-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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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祐宗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113年度審易字第350號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李祐宗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 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被告未履行和解筆錄之條件,本院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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