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TDM-113-簡-1886-2024112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泱綾 上列被告因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0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販賣非法輸入醫療器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陸個月內,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事 實 一、甲○○明知衛生套為醫療器材,未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核准發給許可證,不得擅自輸入、販賣,竟仍基於販賣非法輸入醫療器材之犯意,先於民國112年3月間下旬前之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之住處,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姓名年籍不詳、暱稱「at001」之人,購買未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發給許可證之非法輸入之衛生套,甲○○再向不知情之友人林于茗借用其所申設之蝦皮帳號「sandylin123」(賣場名稱:「Yui雜貨小舖」),並自112年3月間下旬某日起至同年10月1、2日止,在其上址之住處,以網際網路登入上開蝦皮帳號,在「Yui雜貨小舖」蝦皮購物平臺內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訊息,而陳列、販賣上開非法輸入之衛生套,以此方式吸引不特定人付款購買藉以營利,共計獲利新臺幣(下同)1萬元。嗣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民眾檢舉,始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影他二 卷第183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茗於偵查時所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2月12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161715號函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8月2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52114號函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6月8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383971號函文、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7月27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727042J號函附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5月18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518005J號函附蝦皮帳號「sandylin123」會員帳號資訊、「Yui雜貨小舖」蝦皮購物平臺網頁資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6月1日FDA北字第1122002924號函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6月28日FDA北字第1122003435號函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11月28日FDA北字第1122006596號函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採為論科之依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之販賣非法輸 入之醫療器材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非法輸入之醫療器材之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自112年3月間下旬某日起至同年10月1、2日止,所為販 賣非法輸入之醫療器材之犯行,係基於同一犯意,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客觀上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是其販賣非法輸入之衛生套之行為,均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雖有多次販賣之舉措,於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擅自販賣未經我國主管機 關核准許可之醫療器材,有害主管機關對醫療器材安全性之審核控管,亦可能有害國人使用醫療器材之安全、效能及品質,間接影響國家防疫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意,並考量本案販賣非法醫療器材之數量、時間、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獲利程度,兼考量被告前無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本案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可見悔意,足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為促其記取教訓,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 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偵查中供承在卷,又卷內復無證據可證明扣案之衛生套已經行政機關沒入,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因販賣非法輸入之衛生套,共計獲利1萬元等情,業據被 告於偵訊時供承明確,係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聲請意旨另以:被告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非法輸入醫療器材 之犯意,自民國112年3月間下旬前之某日,透過Line通訊 軟體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購買自不詳地點輸入 屬醫療器材之衛生套,因認被告另涉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 2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醫療器材罪云云。 ㈡經查,被告於偵查中雖坦承有向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 E暱稱「at001」之人,購買非法輸入之衛生套,惟查卷內無何證據證明上開販賣之衛生套係被告自行非法輸入,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與暱稱「at001」之人有共同非法輸入衛生套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被告此部分之犯罪嫌疑應屬不足,是此部分犯行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聲請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之販賣非法輸入醫療器材罪部分,核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提起上訴狀(須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 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應辦理查驗 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標題 品名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1 相模001 Sagami 幸福001保險套幸福001加大衛生套現貨在台不用等 品名サガミオリジナル(5コ入) 相模001Sagami幸福001衛生套/1盒 2 限時特賣【$198/盒】初感001初感0.01保險套現貨不用等衛生套避孕套情趣用品 品名天然橡胶胶乳男用避孕套 初感001初感0.01衛生套/1盒 3 JP Okamoto岡本0.01保險套岡本001避孕套衛生套 品名オカモトコンドームズA(3コ入) 岡本0.01衛生套 /1盒 4 Okamoto岡本002保險套 現貨 岡本0.02安全套 品名オカモトコンドームPU(12コ入) 岡本002衛生套/1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