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TDM-113-簡-2177-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誌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0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誌杰犯毀損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誌杰前與胡倧榮有債務糾紛,即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在 高雄市○○區○○路00號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張(下合稱系爭本票)予胡倧榮作為擔保,嗣胡倧榮因案入監執行,乃將系爭本票交予其父胡勝蒼保管。胡勝蒼進而於113年1月28日10時30分許,前往上址與陳誌杰協商債務,詎陳誌杰基於毀損文書之犯意,徒手將系爭本票全數撕毀,足生損害於胡勝蒼、胡倧榮。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陳誌杰固坦承曾簽發系爭本票予胡倧榮作為債務擔 保,並於前揭時地撕毀系爭本票,惟矢口否認有何毀損文書之犯行,辯稱:告訴人胡勝蒼並非債務糾紛當事人,亦非系爭本票所有人,不知道其與胡倧榮間之來龍去脈,告訴人不能代收欠款云云。經查:  ㈠被告前與胡倧榮有債務糾紛,即於112年3月28日在高雄市○○ 區○○路00號簽發系爭本票予胡倧榮作為擔保,嗣告訴人於113年1月28日10時30分許,持胡倧榮所交付之系爭本票前往上址與被告協商債務,惟被告徒手將系爭本票全數撕毀等情,有證人胡勝蒼之證詞、系爭本票影本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可認定。  ㈡按財產法益被侵害時,其財產之所有權人固為直接被害人, 而對於該財產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因他人之犯罪行為而其管領權受有侵害者,亦不失為直接被害人(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352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毀損文書罪,即禁止侵害他人(依上開說明,包括所有人和就文書有權管領之持有人)對文書完整持有或利用之利益。又本票為有價證券,其權利之移轉及行使,與占有本票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自屬表示債權之文書。  ㈢被告自承:其知悉案發時胡倧榮在監執行,胡倧榮將系爭本 票拿給告訴人,告訴人來向其收錢,債務應只剩下30幾萬,但告訴人要求其償還100多萬,其一氣之下將系爭本票撕毀等語明確(警卷第6頁、偵卷第30頁),又債權人因自己無法親自催討債務,即將債權委由至親代為處理乙節,亦與常情相符,被告既坦認對胡倧榮之欠款尚未清償完畢,且明知胡倧榮斯時人在監所,告訴人身為胡倧榮之父代為前來討債,應為系爭本票之合法有權管領人,被告縱就債務餘額有爭執,仍不得將胡倧榮所有、委由告訴人管理持有之系爭本票撕毀,使胡倧榮或告訴人無從持系爭本票行使債權,則被告有毀損文書之犯意與行為甚明。是被告前揭所辯無所憑取,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2條之毀損文書罪。 ㈡爰審酌被告恣意毀損告訴人持有之系爭本票,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及因雙方未能達成共識而未調解(和解)成立(本院調解簡要紀錄及告訴人書狀參照),再斟酌被告無刑事前科(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兼衡其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參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表 編號 票號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1 TH189015 113年1月20日 20萬元 2 TH189016 113年3月20日 20萬元 3 TH189017 113年5月20日 20萬元 4 TH189018 113年7月20日 20萬元 5 TH189019 113年9月20日 20萬元 6 TH189020 113年11月20日 20萬元 7 TH189021 114年1月20日 20萬元 8 TH189022 114年3月20日 20萬元 9 TH189023 114年5月20日 3萬元 10 TH189024 114年7月20日 20萬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