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TDM-113-簡-2328-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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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有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毒偵字第574、634、839、1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潘有鳳犯如附表一所示之4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主文」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潘有鳳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 在所示地點,以附表二所示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4次,並因如附表二所示情形而查獲。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所 示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同條 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潘有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四、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 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4罪。被告各次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揭4次施用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社會之危害,並經國家查緝甚嚴,   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猶未戒絕 毒品,復再違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足見其漠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法令、戒毒意志不堅,所為應予非難;惟念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並審酌被告坦承施用毒品之犯後態度,兼參以其經觀察勒戒後復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處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惟念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復衡酌被告自述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前揭4次犯行相隔僅約3月,時隔尚近,又犯罪手法、情節相仿,所犯為同罪名之罪,屬本質、情境及侵害法益高度重疊之同種類犯行;並考量其各次行為所生危害、其人格特性、矯治必要性,及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兼衡以刑罰手段相當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疊加效應,暨刑法第51條所採限制加重原則,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上開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 潘有鳳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二編號2 潘有鳳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二編號3 潘有鳳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二編號4 潘有鳳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方式 查獲時間、經過 證據資料 1 113年2月4日21時47分許回溯72小時內 高雄市六龜區新威大橋下某處、燒烤玻璃球 113年2月4日21時47分許,經警通知至警局採尿送驗。 ①正修科技大學超 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VZ00000000000) ②應受尿液檢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VZ00000000000) 2 113年3月20日14時36分許回溯72小時內 高雄市六龜區某處、燒烤玻璃球 113年3月20日14時36分許,經警通知至警局採尿送驗。 ①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 ②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號:000000000) ③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告編號表(檢體編號:000000000) 3 113年4月5日下午某時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燒烤玻璃球 113年4月8日12時30分許,經警通知至警局採尿送驗。 ①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002) ②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及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02)  4 113年5月15日11時10分許回溯72小時內 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燒烤玻璃球 113年5月15日11時10分許,經警通知至警局採尿送驗。 ①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 ②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號:000000000) ③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告編號表(檢體編號: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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