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2-08
案號
CTDM-113-簡-2351-20250208-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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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言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398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審訴字第121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文書原本上,偽 造之「乙○○」署名共十七枚,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起訴書(如附件)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補充「被告甲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偽造「乙○○」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㈡其先後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文書上,偽簽「乙○○」署名, 係基於同一表彰告訴人乙○○為違規駕駛人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先後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㈣本院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之間債務糾紛,明知告訴人並未租 用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車輛,仍在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文書上偽簽告訴人署名,並持以向監理機關行使,以表彰告訴人為違規駕駛人之意,並使監理機關之公務員登載於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監理機關管理之正確性;犯後雖坦承犯行,惟並未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陳在卷,是其犯罪所生損害並無任何彌補;兼衡其行使偽造文書之數量、期間,及其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租賃公司負責人,月收入約新臺幣30萬元,離婚,2名未成年子女均與前妻同住,其負擔扶養費及會面交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文書,均已持以向監理機關行 使,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之;惟上開偽造文書上,偽造之「乙○○」署名共17枚,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車牌號碼 偽造時間 偽造之文書 署名枚數 監理機關 1 RDP-2072 112年某日 ⑴逕行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警卷第111頁) ⑵逕行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警卷第113頁) ⑶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警卷第115頁) ⑴1 ⑵1 ⑶2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2 BMY-7957 112年1月7日 逕行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警卷第121頁) 1 屏東監理站 3 AWW-3003 112年1月6日 逕行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告知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警卷第131頁) 1 屏東監理站 4 BMD-9851 112年2月14日 逕行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警卷第139頁) 1 屏東監理站 5 BNU-6577 112年2月7日 ⑴逕行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警卷第153頁) ⑵逕行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警卷第161頁) ⑴1 ⑵1 屏東監理站 6 RDP-1702 112年某日 ⑴逕行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警卷第167頁) ⑵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警卷第171頁) ⑴1 ⑵2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7 RDP-1690 112年某日 ⑴逕行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警卷第183頁) ⑵逕行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警卷第187頁) ⑶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警卷第191頁) ⑷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警卷第193頁) ⑴1 ⑵1 ⑶2 ⑷2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3981號 被 告 甲○○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鎮路00號1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騰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負責人,因與乙○○有債務糾紛 ,明知乙○○未向其租用附表所示之車輛,在未詢問或徵詢乙○○同意下,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之私文書上,偽簽「乙○○」之署名,並附乙○○之汽車駕駛執照及國民身分證影本,送交附表所示之監理機關,用以表彰乙○○為違規駕駛人之意,使該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登載於職務上所製作之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乙○○及監理機關對於違規通知單受處分人管理之正確性。嗣後因乙○○查詢其名下之違規通知單時,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簽署告訴人署名之事實。 2 證人即同案被告梁銘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甲○○為騰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負責人,及被告甲○○為本件犯罪行為人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證明告訴人與騰宇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有債務糾紛,告訴人未租用附表所示之車輛違規駕駛,卻收到違規通知單等事實。 4 被告甲○○提供之對話紀錄、附表所示車輛違規通知單及違規照片、附表所示偽造之文書及乙○○之汽車駕駛執照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等 佐證本件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又被告偽造乙○○簽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後復持以行使,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雖有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行為,然被告各該行為,實施時、地密接,侵害法益同一,且均係基於單一目的而為,其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另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二罪間,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附表所示之文書上所偽造之「乙○○」簽名共17枚,為被告偽造之署押,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衡信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車牌號碼 偽造時間 偽造之文書 署名枚數 監理機關 1 RDP-2072 112年某日 ⑴逕行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警卷第111頁) ⑵逕行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警卷第113頁) ⑶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警卷第115頁) ⑴1 ⑵1 ⑶2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2 BMY-7957 112年1月7日 逕行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警卷第121頁) 1 屏東監理站 3 AWW-3003 112年1月6日 逕行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告知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警卷第131頁) 1 屏東監理站 4 BMD-9851 112年2月14日 逕行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警卷第139頁) 1 屏東監理站 5 BNU-6577 112年2月7日 ⑴逕行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警卷第153頁) ⑵逕行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警卷第161頁) ⑴1 ⑵1 屏東監理站 6 RDP-1702 112年某日 ⑴逕行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警卷第167頁) ⑵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警卷第171頁) ⑴1 ⑵2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7 RDP-1690 112年某日 ⑴逕行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警卷第183頁) ⑵逕行逕行舉發案件汽車所有人提供違規駕駛人申報書(警卷第187頁) ⑶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警卷第191頁) ⑷騰宇國際租賃汽車出租單(警卷第193頁) ⑴1 ⑵1 ⑶2 ⑷2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