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TDM-113-簡-2408-2024122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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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賜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896、897、898號、113年度少連偵緝字第8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乙○○辯解之理由,業經檢察 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說明詳盡,核與本院審閱全案卷證後所得心證及理由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一、第1至2行補充更正為「乙○○知悉國內社會層出 不窮之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渠等不法行徑,避免遭執法人員追緝犯行,經常利用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實行犯罪,而可預見將個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得利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縱有人持其行動電話門號實施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8月19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交予不詳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上開門號,於109年8月19日1時17分許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帳號「MZ0000000000」(下稱GASH會員帳號)」。 ㈡犯罪事實一、第5至6行「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蔡晴、蔡晴 、蔡孟蓁、蔡祥謙」更正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蔡晴、陳盈靜、蔡孟蓁、蔡祥謙」。 ㈢證據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提出之與詐欺集團之對話截圖及GASH點數購買明細」更正為「告訴人蔡晴提出之GASH點數購買明細、告訴人陳盈靜提出之對話截圖及GASH點數購買明細、被害人蔡祥謙提出之GASH點數購買明細、告訴人蔡孟蓁提出之GASH點數購買明細」。 ㈣附表編號3詐騙手法欄「致告訴人蔡晴陷於錯誤」更正為「致 告訴人蔡祥謙陷於錯誤」。 ㈤證據並所犯法條第8行「被告於檢察官官訊時」更正為「被告 於檢察官偵訊時」。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又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該虛擬貨幣、遊戲點數之電磁紀錄擁有可任意處分或移轉之權,其雖為虛擬而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自屬刑法詐欺罪保護之法益,若以詐術手段為之,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而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儲值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故向他人詐取網路遊戲點數,應構成詐欺得利罪。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詐欺手段向附件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牟取GASH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揆諸前揭說明,應構成詐欺得利罪。 ㈡被告提供其申辦之中華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 稱本案門號)SIM卡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得利犯行,惟被告單純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得利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故被告所為應僅止於幫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之法定刑相同,僅詐得客體是否為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是此罪名之變更,尚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被告以一提供本案門號SIM卡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 附件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上利益,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得利罪。 ㈣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僅對詐欺集團成員施以助力,所 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 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仍輕率將申辦之本案門號提供予詐欺集團,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實不可取;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情節;兼衡其自述初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其否認犯行,且迄未賠償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是其犯罪所生損害尚未獲得填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被告所交付之本案門號之SIM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 未經扣案,且該物品本身不具財產之交易價值,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等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依卷內現有事證,尚難認被告確因本案幫助詐欺得利犯行而獲有何等犯罪所得,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對其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896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897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898號 113年度少連偵緝字第8號 被 告 乙○○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09年8月19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電信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交予不詳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以上開門號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註冊GASH會員帳號「MZ0000000000」(下稱GASH會員帳號),並以上開門號完成帳號驗證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蔡晴、蔡晴、蔡孟蓁、蔡祥謙,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遊戲點數,並告以序號及密碼,該詐欺集團旋將該等遊戲點數儲值至上開GSAH會員帳號。嗣蔡晴、陳盈靜、蔡孟蓁、蔡祥謙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晴、陳盈靜、蔡孟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及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不知道這個電 話往哪裏去了等語。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蔡晴、陳盈靜、蔡孟蓁及被害人蔡祥謙於警詢指訴綦詳,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方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及被害人提出之與詐欺集團之對話截圖及GASH點數購買明細、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樂點GASH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等在卷可稽。被告於檢察官官訊時,雖以上詞置辯,惟其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辯詞反複,或稱手機連同SIM卡因雨淋壞了,或稱遺失了,另又表示申辦後有使用1星期,而上開門號申辦日期係109年8月14日,上開GASH會員帳號註冊時間係上開門號申辦日後5日即109年8月19日,顯見上開門號在被告使用中供作為註用GASH會員帳號之認證門號,且果如被告所稱門號遺失,焉有遲未向電信公司申請停話之理?是被告上開所辯,要難信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甲○○ 附表: 編 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備註 1 蔡晴 (告訴) 詐欺集團於109年9月13日7時許,假冒網路賣家,撥電話向告訴人蔡晴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造成重複下單,須購買GASH點數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蔡晴陷於錯誤,於109年9月14日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元、3,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及密碼拍照回傳,詐欺集團旋於同日18時4分,將上開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會員帳號。 110偵6004號 2 陳盈靜 (告訴) 詐欺集團於109年9月27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盈靜佯稱:要見面須先購買GASH點數繳交押金云云,致告訴人陳盈靜陷於錯誤,於同日16時15分許,購買價值5,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及密碼拍照回傳,詐欺集團旋於同日16時33分,將上開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會員帳號。 110偵5962號 3 蔡祥謙 詐欺集團於109年9月27日15時25分許,假冒網路賣家,撥電話向被害人蔡祥謙佯稱:因誤將其設為批發商,造成重複下單,須購買GASH點數取消訂單云云,致告訴人蔡晴陷於錯誤,於同日購買價值1,000元、1,000元、1,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及密碼拍照回傳,詐欺集團旋於同日16時36分、37分、38分,將上開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會員帳號。 110偵11183號 4 蔡孟蓁 (告訴) 詐欺集團於109年9月30日20時13分許,假冒銀行客服人員,撥電話向告訴人蔡孟蓁佯稱:因網購平台誤下訂單,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告訴人蔡孟蓁陷於錯誤,於同日購買價值1萬元之GASH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及密碼拍照回傳,詐欺集團旋於同日22時30分,將上開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會員帳號。 110少連偵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