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TDM-113-簡-2465-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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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吉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6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吉興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 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多數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曾吉興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並考量其各次犯罪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及所竊得財物之價值等情節;被告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多次竊盜等前科之品行,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未賠償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前揭犯行之手法相似,罪質亦屬相同,且犯罪時間相近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其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㈡分別各竊得咖啡廣場1罐,均 屬其犯罪所得,且均未據扣案,亦未賠償或發還被害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上開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之2條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件犯罪事實一、㈠ 曾吉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咖啡廣場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件犯罪事實一、㈡ 曾吉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咖啡廣場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270號   被   告 曾吉興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吉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 ㈠民國113年6月29日14時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社金順門市內,徒手竊取飲料架上咖啡廣場1罐(約值新臺幣「下同」15元),得手後離去;㈡113年6月30日8時50分許,在上揭統一超商門市內,再徒手竊取飲料架上咖啡廣場1罐(約值15元),得手後離去。嗣謝沛娟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⑴被告曾吉興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被害人謝沛娟於警詢時之指訴。  ⑶監視器影像擷圖6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上 開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請予以分論併罰。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於上開時、地尚竊得咖啡廣場飲料35罐等物一節,惟此部分除被害人謝沛娟單一指訴外,並無其他實據足資佐證,且被害人謝沛娟於警詢時自承:因時間久遠,沒有監視器影像可以提供等語,有113年7月5日警詢筆錄在卷可憑,是就前開咖啡廣場飲料35罐等物遭竊之部分,應認被告嫌疑不足。惟此部分與上揭聲請簡易判決之犯罪事實係屬事實上一罪,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檢 察 官  謝 欣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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