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TDM-113-簡-2477-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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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仙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5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仙偉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SN-2882」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 分局扣押筆錄」更正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新增「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3年8月23日彩車監字第1130823004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仙偉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間某日至同年8月4日18時5分許遭警查獲時止,駕駛懸掛偽造之車牌2面於車牌號碼000-8872號自用小客車上路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係基於單一決意而為,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使偽造之車牌,足生 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行政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應非難;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行使偽造車牌之期間等整體情節;兼衡被告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自陳勉持之經濟狀況;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SN-2882」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 ,且係供其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5043號   被   告 鄭仙偉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仙偉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因遭扣 繳而不得使用,鄭仙偉為繼續使用該車,明知於民國113年4月某時許,在不詳處所,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妹妹」之女子,以新臺幣2萬元之價格購買車牌號碼「BSN-2882」車牌2面,係以不詳方式偽造之車牌,竟基於行使偽造特許文書之犯意,於同年6月初某時許,於不詳之處所,將之懸掛於上開自小客車上,繼而駕駛該車離開上址住處行駛於道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行車許可管理、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嗣其於同年8月4日18時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前時,經警攔檢查獲,並扣得上開2面偽造車牌,繼之查得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蒐證照片在卷可參,復有偽造車牌2面扣案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第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又扣案之上開偽造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盧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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