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TDM-113-簡-2485-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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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彥榮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2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伍彥榮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補充更正為「 接續在營區外」,第14行補充「共計獲利新臺幣(下同)3千元;及證據部分「被告伍彥榮於偵查中之供述」更正為「被告伍彥榮於偵查中之自白」;「海軍艦隊指揮不公務電話紀錄」更正為「海軍艦隊指揮部公務電話紀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伍彥榮於犯罪時為現役軍人(被告業已退伍,已非現役 軍人),有其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然其所犯刑法賭博罪部分,係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條、第5條規定,應由法院依刑事訴訟法審理,不受軍事審判,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 賭博財物罪。被告自民國112年6月下旬某日起至10月間某日止,先後多次於「GS-Lottery」賭博網站簽賭下注,係基於單一賭博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以相同方式為之,各舉措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僅論以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生活所需 ,竟透過網際網路下注簽賭,助長投機僥倖之不良風氣,鼓勵他人藉由射悻性活動謀取利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及下注金額非鉅;兼考量被告前無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暨被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被告於偵查中自承:賭博獲利約新臺幣(下同)3,000元等語 (見偵卷第64頁),以最有利於被告之原則,認定其犯罪所得為3,000元,惟迄今仍未繳回該筆金額等節,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電話紀錄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71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自稱係以手機連接賭博網站等語(見警卷第26頁), 雖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並未扣案,亦非違禁物,且為日常生活中易於取得之物,倘予沒收或追徵,對沒收制度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並無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財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2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914號   被   告 伍彥榮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伍彥榮(原為現役軍人已於民國113年5月24日退伍)基於以 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單一犯意,於112年6月下旬某日起至10月間某日止,於休假期間,在營區外之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0巷0弄0號住處內(無證據證明伍彥榮有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以網際網路登入公眾皆得進入參與之「GS-Lottery」(網址:https://www.williamhilltw.com/)賭博網站,申請加入會員取得帳號、密碼後,再以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作為與上開賭博網站之賭金往來工具,進而下注該賭博網站之「幸運飛艇」等賭博項目,以該賭博網站規定之賠率為彩金,與該賭博網站不詳之經營者對賭,若未押中,則下注之賭資悉歸賭博網站所有,據此與該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財物。嗣經海軍艦隊指揮部督察室法紀調查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憲兵指揮部高雄憲兵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伍彥榮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海軍一五一艦隊113年5月17日海五一監字第1130035638號 函文、海軍一五一艦隊案件報告書、海軍艦隊指揮不公務電話紀錄、國防部1985申訴案件回報單、海軍艦隊指揮部督察室案件調查洽談紀要、被告伍彥榮個人資料、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GS-Lottery」賭博網站網頁等件。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 賭博財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檢 察 官 曾 財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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