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TDM-113-簡-2509-20241108-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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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丞毅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緝字第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丞毅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至4行補充更正為「 接續以手持保力達酒瓶及徒手方式毆打宋易承,該酒瓶並因此破碎」;證據部分補充「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酒瓶破碎之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梁丞毅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及同 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基於同一傷害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先後持保力達酒瓶及徒手毆打宋易承,所侵害之法益亦屬相同,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合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觀察,核屬接續犯,僅以單一傷害罪論處。其所犯上開毀損及傷害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為成年人,遇事本應 理性溝通、和平解決紛爭,竟僅因細故,即率爾傷害告訴人並毀損其物品,顯然欠缺自我情緒管理之能力及尊重他人財產、身體法益之觀念,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持酒瓶及徒手攻擊告訴人之手段、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及其毀損行為所生損害,另目前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之共識等節;兼考量被告前有傷害及毀損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暨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商、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本件被告所犯之罪為毀損、傷害案件,基本罪質不同,但犯罪情節、手段、犯罪時間尚屬密切並有關聯性,故有一定程度之責任重複非難程度等因素,並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被告持以毆打告訴人之保力達酒瓶1支,雖係被告所有且為 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並未扣案,考量上開物品非屬違禁物,且為日常生活可輕易再取得之物,並已破碎,客觀財產價值低微且無法再行使用,因認欠缺沒收之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975號 被 告 梁丞毅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丞毅(原名:梁義平)因與宋易承發生口角,竟基於毀損 及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14日3時許,前往宋易承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住處,以手持保力達酒瓶及徒手毆打等方式攻擊宋易承,致宋易承受有左眼瘀挫傷、臉部多處擦傷之傷害;並以腳踹擊宋易承上址住處鐵門,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宋易承。 二、案經宋易承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⑴被告梁丞毅於偵查中之自白。 ⑵告訴人宋易承於警詢之指述。 ⑶高雄市立岡山醫院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現場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 之傷害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謝 欣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