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TDM-113-簡-2516-20241108-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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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景峯 上列被告因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涂景峯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 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涂景峯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 5款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替代役男,竟不願善 盡其憲法上所應盡之義務,而在未依法辦理延期徵集入營手續之情形下,無故未依應徵期限受替代役男之徵集,妨害國家役政之管理,所為有所不當;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情節;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犯前項第6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7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39號 被 告 涂景峯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涂景峯係受列管之役男,竟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明知高 雄市政府所發高雄市112年第W250梯次替代役徵集令,指定應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前往臺中成功嶺入營服役,且該替代役徵集令除於112年11月2日已由其母親梁玉雪代為受領外,高雄市六龜區公所人員復於112年10月25日至11月19日,多次透由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通知涂景峯有關報到情事,其亦明確表示知悉該命令,然仍未依規定按時前往,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以上。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涂景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 雄市六龜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臉書對話紀錄擷圖、高雄市112年第W250梯次替代役徵集令及高雄市兵役處函所附替代役役男交接名冊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事證明確,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 之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檢 察 官 顏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