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TDM-113-簡-2527-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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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正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6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正忠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潘正忠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上開住宅現有他人使用,竟不知尊重他人隱   私,未經住宅所有權人或使用者之同意,即擅自進入,對告   訴人之居住安寧造成危害,所為實屬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兼衡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告訴人所   受損害之程度;暨衡及其素行、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   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007號   被   告 潘正忠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正忠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8 月9 日15時35分許,未得簡俊義之同意,無故侵入簡俊義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住處,適簡俊義正在浴室洗澡,潘正忠仍打開浴室門查看,經簡俊義要求關門後,潘正忠始離去現場。 二、案經簡俊義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被告潘正忠有於上開時間,未經告訴人簡俊義同意,擅自進 入告訴人上址住處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告訴人簡俊義及證人(案發時在場之居服員)張淑君於警詢證述綦詳,並有現場照片4 張等在卷足憑,被告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檢 察 官 陳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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