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TDM-113-簡-2540-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峻賓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440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審易字第98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峻賓犯未經許可持有模擬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模擬槍壹支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補充「被告 張峻賓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張峻賓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 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模擬槍罪。其自民國113年1月22日前某時取得時起,至113年1月22日為警查獲時止,未經許可持有模擬槍,為繼續犯,應論以單純一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有毒品、槍砲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明知模擬槍屬高度危險物品,仍非法持有金屬材質模擬槍1支,對他人生命、身體及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惟念其始終坦承犯行,兼衡其持有模擬槍之類型、數量、期間,及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擔任遊藝場服務員,月收入新臺幣4至5萬元,未婚,無子女,與父親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之金屬材質模擬槍1支,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模擬槍,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函暨模擬槍檢視紀錄表、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各1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43至6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之散彈槍子彈3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 果,認均係非制式散彈,均經試射,均無法擊發,不具殺傷力;扣案之子彈模型3顆,均係具子彈外型之金屬物,有該局113年3月5日刑理字第1136017902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見偵卷第43至46頁),是扣案子彈6顆,均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㈢其餘扣案物均無證據足認與被告本案持有模擬槍之犯行相關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附錄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 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販賣、運 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但專供外銷、研發 ,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 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百萬 元以下罰金。 改造第1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1項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人民或團體 ,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 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第2項但書有關專供外銷、研發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 件、期限、廢止、定期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2項但書有關影視攝製使用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 、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403號   被   告 張峻賓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李茂增律師         杜承翰律師         郭皓仁律師(已終止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 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峻賓明知具有金屬材質之槍機、擊錘及裝填子彈之機構裝 置等,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結構裝置,且外型類似真槍之構造,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模擬槍,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模擬槍之犯意,於113年1月22日前某時許,以網際網路向不詳身分賣家購買仿半自動手槍之金屬材質模擬槍1支(模擬槍編號:11303號)而持有之。嗣於同日19時5分許,為警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住處查獲,並扣得愷他命1罐、K盤1組、電子磅秤2臺、毒品咖啡包68包、愷他命4包、一粒眠1顆、分裝袋1批(涉犯毒品部分另案偵辦)、手機3支、平板1臺、無法擊發之散彈槍子彈3顆、子彈模型3顆(6顆子彈經送驗後均無殺傷力)、模擬槍1支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峻賓之供述 證明持有上揭模擬槍之事實事實。 2 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搜索票 佐證扣得上揭物品之事實。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函暨模擬槍檢視紀錄表 佐證扣案之金屬材質模擬槍1支(模擬槍編號:11303號)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模擬槍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 非法持有模擬槍之罪嫌。扣案之金屬材質模擬槍1支(模擬槍編號:11303號)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李侃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嚴培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 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販賣、運 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但專供外銷、研發 ,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 1 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 1 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改造第 1 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 力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 1 項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人民或團 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 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 第 2 項但書有關專供外銷、研發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 條件、期限、廢止、定期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2 項但書有關影視攝製使用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 件、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