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TDM-113-簡-2558-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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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賈文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6117、16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本案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竟未於保護令指 定期間完成處遇計畫,藐視保護令代表之國家公權力,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之前科素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兼衡其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參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 、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117號                   113年度偵字第16435號   被   告 乙○○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前因對其同居之女朋友丙OO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核發110年度家護字第236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乙○○應於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完成下列處遇計畫:㈠認知教育團體輔導12週,每週2小時;㈡戒酒教育團體輔導12週,每週2小時。並於111年4月30日前,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報到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上開保護令之有限期間為2年。詎乙○○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故意,經通知迄今仍未完成處遇計畫執行,僅完成認知教育輔導7次,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本案 保護令影本、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3年6月7日高市衛社字第11336440400號函文暨所附高雄市移送家暴加害人未完成處遇計畫查核表、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狀況通報書、送達證書、簽收單、電話聯繫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 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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