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TDM-113-簡-2626-20241018-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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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113年度審易字第1130號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林志宗因妨礙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 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告訴人湯素貞撤回告訴,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