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TDM-113-簡-2658-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財 選任辯護人 林奎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6 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七日所為就張榮財被訴傷害部分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張榮財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05條恐嚇罪嫌,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後告訴人蔡昇翰於同年12月4日撤回傷害告訴,是本件被告被訴傷害部分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此部分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