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TDM-113-簡-2658-20241216-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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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財 選任辯護人 林奎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6 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七日所為就張榮財被訴傷害部分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張榮財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05條恐嚇罪嫌,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後告訴人蔡昇翰於同年12月4日撤回傷害告訴,是本件被告被訴傷害部分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此部分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