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TDM-113-簡-2736-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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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靖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緝字第10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靖凱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孫靖凱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徵 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又其雖數次無故未參與徵兵檢查且各次相隔相當時日,然考量所違背者係兵役法所定應徵服常備兵現役之單一憲法義務,侵害法益亦屬同一,主觀上應係基於同一犯罪意思且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為避免造成過度評價之不當,應論以一罪為當。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 役之義務,竟仍於接獲多次徵兵檢查通知後,仍藉詞無故不到,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之公平性,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悟之意;兼衡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違反義務之程度與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067號   被   告 孫靖凱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靖凱明知係民國92年次之役齡男子,須應接受徵兵檢查, 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基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之犯意,經高雄市左營區公所分別於113年2月27日、3月4日及3月28日以高市○區○○○000000000號(第1次)、第000000000號(第2次)及第000000000號(第3次)等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應於113年3月19日、4月23日及5月21日等,前往國軍左營總醫院接受檢查,詎其知悉前述通知書內容,且第1次通知書亦於113年3月1日由其親自簽收,屆期卻仍無故未前往指定醫院接受檢查。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靖凱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 雄市政府113年6月28日高市府民兵字第11370513700號函所附左營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暨上開徵兵檢查通知書收據、醫院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役齡男子 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顏郁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淑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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