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TDM-113-簡-3014-20250102-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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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0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雅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0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雅淑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3行「高雄市○○區○○ 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永光門市」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永光門市」;證據部分「被告呂雅淑於警詢時之自白」更正為「被告呂雅淑於警詢時之供述」,及新增「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7-ELEVEN 新永光門市Google地圖查詢結果」,並補充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補充理由如下: 被告呂雅淑於警詢時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以為那個 是手機,我想看主人是誰,打算還他等語。 ㈠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16日6時1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 0號統一超商新永光門市店內,拿取告訴人宋怡錦所管領之ST訂貨機1台之事實,為被告於警詢所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宋怡錦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影像擷圖、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觀諸卷附之查獲照片,本案ST訂貨機1台外觀上與一般手機有 別,客觀上尚難誤認該訂貨機為一般人所有之手機,且觀諸監視器影像擷圖,該ST訂貨機1台放置於商品上,被告行至該處後即將該訂貨機拿起放入包包,衡之常情,通常一般理性謹慎之人,於商店內發現他人之遺失物多會交由店家看管,以利遺失人尋獲,然被告於發現該訂貨機後,竟捨此不為,將該訂貨機逕自放入自己攜帶之包包內,並離開商店,足認其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竊盜之犯意甚明,被告上開所辯,自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等情節;兼衡其自述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品行、其犯後固否認犯行,惟其已將所竊得之財物返還於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是其犯行所生損害已稍獲填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被告竊得之ST訂貨機1台,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合法發 還於告訴人,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501號 被 告 呂雅淑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雅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9月16日6時1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永光門市店內,徒手竊取宋怡錦所管領之ST訂貨機1台(約值新臺幣1萬元,已發還),得手後放入皮包內並騎機車離去。嗣宋怡錦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宋怡錦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⑴被告呂雅淑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告訴人宋怡錦於警詢時之指訴。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 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⑷監視器影像擷圖4張、現場照片2張及扣案物照片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謝 欣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