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TDM-113-簡-3022-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憲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10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扣案物品照片」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查禁,無故向 他人購買第三級毒品並逾量持有,其動機無所可取;並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之數量與法定數量之差距多寡;兼考量被告前無因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逾量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者,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5項、第6項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所定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對於查獲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鑑定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94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9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99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又屬被告犯前開罪名所逾量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核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應依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㈡另扣案之手機1支雖為被告所有之物,惟與本案犯行無關,亦 無證據足資證明為被告供其本案犯行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079號   被   告 乙○○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 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14日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假期釣蝦場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合」之人,以新臺幣3000元之代價,購得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純質淨重合計達7.780公克),欲供己施用而持有之(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分,另由警依法裁罰)。嗣因乙○○另涉嫌殺人未遂等案件(現由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1、107號偵辦中),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113年5月14日15時50分拘提到案,當場執行附帶搜索而扣得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2包、iPhone手機1支,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113年6月7日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2包,經送驗結果均有檢出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之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參,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甲○○   附表: 編號 毒品名稱及數量 驗前淨重/驗餘淨重 檢出結果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檢驗報告 1 愷他命1包 4.858公克/4.839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3.59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94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 愷他命1包 4.839公克/4.820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188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9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99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