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TDM-113-簡-3082-2025010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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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0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尹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9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童尹燸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更正行竊 時間為「民國113年10月27日13時21分許」;及證據部分「被告童尹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更正為「被告童尹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新增「統一超商交易明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童尹燸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為一時方便,恣意竊 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等情節;兼衡其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其犯後坦認犯行,及其所竊得之財物,已返還於告訴人李其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是其犯行所生損害已獲填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竊得之呷七碗虱目魚粥1碗、Homeal富錦樹蟹黃風味1個 、Homeal富錦樹鄧師傅鳳梨糖醋肉1份、義美蝦仁炒飯1份、我家牛排霜降猪排鐵板麵1碗、御料小館蜜汁雞排1份、御料小館德州風味BBQ烤雞翅1份、御料小館碳烤風味雞排1份、蘇菲瞬吸家常護墊1包、靠得住草本抑菌夜用1包,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合法發還於告訴人,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9479號 被 告 童尹燸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童尹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0月27日13時42分許,至高雄市○○區○○○○00號統一超商蓮潭門市店內,徒手竊取李其諺所管領之呷七碗虱目魚粥1碗、Homeal富錦樹蟹黃風味1個、Homeal富錦樹鄧師傅鳳梨糖醋肉1份、義美蝦仁炒飯1份、我家牛排霜降猪排鐵板麵1碗、御料小館蜜汁雞排1份、御料小館德州風味BBQ烤雞翅1份、御料小館碳烤風味雞排1份、蘇菲瞬吸家常護墊1包、靠得住草本抑菌夜用1包(共約值新臺幣722元,均已發還),得手後藏放其隨身包包中未經結帳即欲離去。嗣店長李其諺發現後,隨即將其攔下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其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童尹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李其諺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各1份。 ㈣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7張、扣案物照片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謝 欣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