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TDM-113-簡-3128-20250106-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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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勇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勇傑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補充採尿時間為「113年8 月13日21時55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追訴條件部分 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同條 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故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犯本案所示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應逕予依法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刑之減輕部分 被告於113年8月13日17時59分許因涉犯另案運輸毒品案件經 警持拘票拘提到案,而其於警知悉其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前,即主動向警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等情,有被告113年8月14日之警詢筆錄存卷可查【見警卷第9頁】,經核其所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 ㈢量刑部分 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竟無視政府宣導並嚴格查緝之禁毒政策,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猶未能戒除毒癮,另再施用毒品,顯見其自制力不足,然念其所犯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並未對他人造成實害;又被告有其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前科品行資料,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以被告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正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590號 被 告 廖勇傑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勇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 年6月18日以113 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廖勇傑猶未戒除毒癮,復於前受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後3 年內即113 年8 月10日22、23時許,在其當時位於高雄市路○區○○路00巷00弄00號租屋處內,以玻璃球盛裝再以火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廖勇傑因另涉犯運輸毒品案件(另案偵查中),經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113 年8 月13日17時9 分許,在上址租屋處拘提到案,並由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勇傑坦承不諱,且被告尿液經送 驗後呈毒品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與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各1 紙附卷可稽,復有本署檢察官113 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9號不起訴處分書與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請依法論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檢 察 官 吳 正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