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TDM-113-簡-3147-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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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呂富美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0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呂富美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豬瘦絞肉壹盒、豬梅花火鍋薄切肉片壹盒、鯛 魚腹片參盒、CIAO啾嚕肉泥(鮪魚干貝)肆包及熟成虱目魚肚壹盒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更正為「共 計價值新臺幣1,015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洪呂富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按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8條第3項法有明文 。被告係民國00年0月生,有其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憑,被告於案發時已逾80歲,考量其年事已高及刑罰對其之犯罪預防效應等節,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 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實不足取;並審酌被告徒手行竊之手段,得手財物之價值,所竊得財物部分已返還告訴人尤健成(詳於後述),目前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共識,或予以適度賠償;兼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前有竊盜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暨其自述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竊得之豬瘦絞肉1盒、豬梅花火鍋薄切肉片1盒、鯛魚腹 片3盒、CIAO啾嚕肉泥(鮪魚干貝)4包、熟成虱目魚肚1盒,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被告亦未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竊得之CIAO啾嚕肉泥(雞肉甜蝦)2包,雖亦均為其之犯罪 所得,惟皆已返還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俱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提起上訴狀(須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663號   被   告 洪呂富美(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呂富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 13年10月16日16時53分許,在尤健成所管領、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金龍店,徒手竊取架上陳列之豬瘦絞肉1盒、豬梅花火鍋薄切肉片1盒、鯛魚腹片3盒、CIAO啾嚕肉泥(鮪魚干貝)4包、CIAO啾嚕肉泥(雞肉甜蝦)2包、熟成虱目魚肚1盒(共計價值新臺幣999元),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離去。嗣尤健成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CIAO啾嚕肉泥2包(已發還尤健成)。 二、案經尤健成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洪呂富美於警詢之自白。  ㈡告訴人尤健成於警詢之指訴。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商品標價照片6張、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盜取得之前開物品,除已發還告訴人部分,不另聲請宣告沒收外,均屬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謝 欣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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