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TDM-113-簡-3232-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葉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高雄○○○○○○○○燕巢辦公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6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文葉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被告劉文葉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供述」補充為「被告劉文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另新增「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文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 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本案犯罪手段尚稱平和,所竊財物雖已發還告訴人吳兆瓊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然因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該車損毀,迄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兼衡其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素行非佳,暨被告自述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農、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固屬其犯罪所 得,惟已發還予告訴人領回,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於上揭物品因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而遭損毀,固已不具原物價值,惟被告所竊之自用小貨車既已由告訴人領回,業詳敘在前,則就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顯已具體發還予告訴人,除此之外,被告並無另有所獲,被告在另案中因過失駕駛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告訴人應依民事途徑向被告求償,是因被告過失駕駛行為而導致之損害賠償,當不得作為刑事犯罪所得之認定範疇,依法自亦無從就此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提起上訴狀(須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308號   被   告 劉文葉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文葉於民國113年8月25日0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前,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見吳兆瓊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鑰匙未拔,即以轉動鑰匙發動電門之方式,竊取上揭自用小貨車(約值新臺幣40萬元,已發還),得手後駕駛該小貨車離去。嗣吳兆瓊發覺上開小貨車遭竊後報警處理,嗣於同年月27日9時許,發現劉文葉駕駛上開自小貨車並搭載鍾汶廷(所涉竊盜罪嫌部分,另行簽分偵辦),行經在高雄市旗山區延平二路與竹寮巷口,經警攔查後,劉文葉拒檢並行駛至屏東縣○○鄉○○巷0○00號前,始因失控發生交通事故為警當場查獲,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兆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劉文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吳兆瓊於警詢之指訴。  ㈢證人鍾汶廷即被告駕車所搭載之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各1份  ㈤行車紀錄器影像擷圖4張、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9張、現場照片2 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檢 察 官  謝 欣 如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