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TDM-113-聲保-61-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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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博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博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博淳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及7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4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46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10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