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TDM-113-聲保-63-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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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慈龍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慈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慈龍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其中2月已執行完畢)及1年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1月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23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9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