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TDM-113-聲保-64-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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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奕涵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奕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奕涵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法院各裁判有期徒刑1年及2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5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5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