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TDM-113-聲保-82-20241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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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堅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堅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堅立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其中5月已執行完畢)確定,並於民國111年7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35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2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另案拘役90日(其中50日已執行完畢)、易服勞役102日(其中47日羈押、另5日已執行完畢,均折抵),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