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TDM-113-聲保-89-2024120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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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及6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8月7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另案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9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緝字第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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