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TDM-113-聲保-91-2024121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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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瑞森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瑞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瑞森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5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