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TDM-113-聲保-95-2024121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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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炳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炳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炳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1年6月及5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另案拘役30日,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67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5日及6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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