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TDM-113-聲簡再-4-20241127-1
字號
聲簡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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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簡再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余宗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恐嚇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 月22日所為之確定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51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宗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 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余宗憲(下稱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 月13日撰擬「刑事聲請再審狀」,雖敘述不服原判決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並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法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或向本院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如逾期未予補正且未釋明上情,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