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TDM-113-聲簡再-7-20241216-1

字號

聲簡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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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簡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陳韋吉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25 7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韋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 據、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請求本院調取 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韋吉具狀對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257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所提出之聲請再審狀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亦無具體敘明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所列之再審原因及具體事實,且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定其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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