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TDM-113-聲簡再-7-20250102-2
字號
聲簡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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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簡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陳韋吉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25 7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確定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 13年速偵字5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韋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6月20日以113年度簡字第1257號判決處拘役55日確定,嗣其於同年11月27日具狀對該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所提出之聲請再審狀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亦無具體敘明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所列之再審原因及具體事實,且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經本院於同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而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20日合法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既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事項,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另本件聲請顯屬程序不合法,本院遂認無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