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TDM-113-聲簡再-8-20250109-1

字號

聲簡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簡再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信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 年11月1日所為之確定判決(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95號),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請求本院調取之 正當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信具狀聲請再審,並於本院訊問程序 中陳明欲對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9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所提出之聲請再審狀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亦無具體敘明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所列之再審事由,以及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定其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