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TDM-113-聲-1031-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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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啓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啓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 新臺幣拾陸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啓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為正當。  ㈡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90 號裁定定合併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160,000元」確定,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本件受有不得重於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1、12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拘束。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10罪均為竊盜案 件,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2罪均為侵占遺失物案件,犯罪時間於民國111年3月至112年6月間,竊盜罪各罪與侵占遺失物各罪間之罪質及侵害法益類型相同;犯罪動機、手法近似,各罪間關聯性較高、獨立程度較低;且均為財產犯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較低等情。併參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一情,有本院定應執行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兼衡本件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刑事政策目的,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6,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8,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03/26(聲請書附誤載為112/03/08,逕為更正) 111/03/28 111/04/02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69號 112年度簡字第969號 112年度簡字第969號 判決日期 112/07/11 112/07/11 112/07/1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08/23 112/08/23 112/08/23 備註 編號1至10之罪已定應執行刑罰金16萬元(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9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3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04/03 112/01/02 112/02/17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69號 112年度簡字第2584號 112年度簡字第2584號 判決日期 112/07/11 112/08/29 112/08/2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08/23 112/10/04 112/10/04 備註 編號1至10之罪已定應執行刑罰金16萬元(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90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3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03/04 112/03/08 112/03/14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584號 112年度簡字第2584號 112年度簡字第2584號 判決日期 112/08/29 112/08/29 112/08/2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10/04 112/10/04 112/10/04 備註 編號1至10之罪已定應執行刑罰金16萬元(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90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罪 侵占遺失物 侵占遺失物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3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3,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8,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04/06 112/06/02~112/06/05間之不詳時間 112年3、4月間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臺南地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95號 112年度簡字第4317號 112年度簡字第3016號 判決日期 112/09/07 113/01/25 113/03/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日期 112/10/25 113/02/28 113/05/01 備註 編號1至10之罪已定應執行刑罰金16萬元(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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