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TDM-113-聲-1052-202410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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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佰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復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 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且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自有管轄權。又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之前,雖其中分別有「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此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在卷可憑(見執聲卷)。從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 為1年5月,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總合為46年6月(計算式:1年5月×2+1年4月×7+1年3月×2+1年2月×4+1年1月+1年×6+11月×5+10月×8+9月×2+8月×2+7月×7+5月×3+4月×2=46年6月),但受多數有期徒刑之執行刑不得逾30年之限制,構成本案之外部界限。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3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編號6至31、32至33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05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7月;編號34至35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36至42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6、10、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45至47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8至51所示之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9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判決針對附表編號1至2、3至5、6至31、32至33、34至35、36至42、45至47、48至51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之總和加計附表編號43、44所示宣告刑之總和16年7月(計算式:1年2月+10月+3年6月+7月+1年6月+2年6月+2年+2年1月+1年3月+1年2月=16年7月),構成本案之內部界限。 ㈣爰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類型除零星施用毒品 罪外,均為(加重)竊盜、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情節、所侵害法益及罪質較具同質性,犯罪時間亦多集中於民國108年12月至109年4月間,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且本案數罪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兼衡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以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復參以受刑人請求本院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受刑人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末按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 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編號6至51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嗣後執行時,再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8月 109年1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8號 109年7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8號 109年8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47號 (編號1至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已執畢】 2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08年12月下旬某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46號 (編號3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已執畢】 4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12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9年2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5號 109年10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5號 109年11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46號 (編號6至3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7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9年2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9年1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9年1月3日前當月某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9年2月初某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9年2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9年1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8年12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9年2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9年1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9年1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9年4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09年4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1月 109年2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1月 109年1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1月 109年1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2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1月 109年1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1月 109年4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4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年 109年2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5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年 109年2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6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年 108年12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7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年 109年2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8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年 109年2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9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1年 109年4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0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09年1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1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09年1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2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99年4月21日22時30分前當月某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347號 (編號32至3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33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4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4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4月8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0年5月28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0年6月29日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723號 (編號34至3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35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4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6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1年5月 109年3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6、10、11號 110年8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6、10、11號 110年9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59號 (編號36至4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37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3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8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4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9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4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0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4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1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9年3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2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9年4月13日前某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3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3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173號 110年8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173號 110年10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959號 44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4月6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7號 110年9月2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7號 110年11月11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704號 45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 110年12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號 111年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49號 (編號45至4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46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3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7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3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8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3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98號 112年1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98號 112年2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86號 (編號48至5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49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3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0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3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1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1年5月 109年3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