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TDM-113-聲-1058-202410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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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9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漢因犯詐欺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 定如同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罪質相同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12 年5 月4 日起至同年月26日間、被害人之人數、被害人遭詐欺之數額,並綜合斟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因尚有另案審理中,故希望暫不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然查,本件附表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無須徵得受刑人同意,不受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所限制,受刑人縱有其他案件尚未確定,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亦不生影響,受刑人待該等案件確定後,仍得由檢察官代為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無損於受刑人之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 年6 月 112 年5 月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515 號 112 年12月21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515 號 113 年2 月8 日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2 年2 月 112 年5 月11日至同年5 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 年度審訴字第2576號 113 年1 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 年度審訴字第2576號 113 年2 月27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 年5 月 112 年5 月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 年度審金訴字第1017號 113 年2 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 年度審金訴字第1017號 113 年4 月9 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 年10月 112 年5 月5 日 本院112 年度審訴字第402 號 113 年5 月27日 本院112 年度審訴字第402 號 113 年7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