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TDM-113-聲-1063-202410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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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志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志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 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志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 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者,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12、15至19、21至33、38、40至4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3至14、20、34至37、39、42至44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執聲字第1007號卷第101頁)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另本院函請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之相關事項表示意見,上開函文經送達受刑人後,受刑人迄今未以書面或言詞陳述意見,惟其曾於前開聲請書中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刑等情,有本院上開函文、送達證書及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6至12、13至14、21至33、3 4至3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分別以112年度易字第126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12年度審易字第895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9月;112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年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16至18、40至41、42至4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以113年度聲字第17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年4月;113年度聲字第4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年4月;113年度審易字第561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是本院所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30年,而本件附表編號1至44所示44罪宣告之有期徒刑總和即有期徒刑30年8月,已逾上開規定所定有期徒刑合併定執行刑之上限,故本件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有期徒刑30年,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3至5、6至12、13至14、16至18、21至33、34至36、40至41、42至44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5、19至20、37至39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9年6月。爰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犯44罪分別為加重竊盜罪32罪、加重竊盜未遂罪5罪、普通竊盜罪7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及各次犯罪時間之差距等總體情狀,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暨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因素,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至14、20、34至37、39、42至44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因與附表編號1至12、15至19、21至33、38、40至4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即毋庸諭知得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攜帶兇器踰越窗戶竊盜罪 有期徒刑11月 112年4月11日凌晨某時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26號 112年11月15日 同左 112年12月27日 編號1至2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26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2 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 有期徒刑10月 112年4月14日凌晨2時14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26號 112年11月15日 同左 112年12月27日 3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1年 112年4月5日10時許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527號 112年11月21日 同左 112年12月28日 編號3至5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4 攜帶兇器毀越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10月 112年4月6日5時45分許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527號 112年11月21日 同左 112年12月28日 5 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10月 112年4月7日7時30分許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527號 112年11月21日 同左 112年12月28日 6 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1年 112年4月12日6時13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95號 112年12月13日 同左 113年1月17日 編號6至12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95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7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1年 111年5月13日11時17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95號 112年12月13日 同左 113年1月17日 8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12年4月10日7時58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95號 112年12月13日 同左 113年1月17日 9 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10月 112年6月2日1時48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95號 112年12月13日 同左 113年1月17日 10 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12年6月5日1時21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95號 112年12月13日 同左 113年1月17日 11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10月 112年7月14日1時51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95號 112年12月13日 同左 113年1月17日 12 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2年4月13日18時21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95號 112年12月13日 同左 113年1月17日 13 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 112年3月22日22時53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95號 112年12月13日 同左 113年1月17日 編號13至14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95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4 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 112年6月15日5時16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95號 112年12月13日 同左 113年1月17日 15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2年5月14日6時35分許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67號 112年12月28日 同左 113年1月31日 16 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10月 112年9月7日3時31分許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145號 113年1月16日 同左 113年2月21日 編號16至18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17 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1年 112年5月25日2時34分許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146號 113年1月16日 同左 113年2月21日 18 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1年 112年6月30日4時7分許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146號 113年1月16日 同左 113年2月21日 19 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10月 112年9月15日2時38分許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269號 113年1月25日 同左 113年2月28日 20 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6月21日3時12分許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865號 113年2月6日 同左 113年3月27日 21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12年5月17日8時17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 113年2月29日 同左 113年4月10日 編號21至33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22 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2年5月27日15時18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 113年2月29日 同左 113年4月10日 23 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12年5月31日5時14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 113年2月29日 同左 113年4月10日 24 攜帶兇器踰越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6月6日21時56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 113年2月29日 同左 113年4月10日 25 攜帶兇器毀越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12年6月12日5時30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 113年2月29日 同左 113年4月10日 26 攜帶兇器毀越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12年6月19日2時5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 113年2月29日 同左 113年4月10日 27 攜帶兇器毀越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12年6月27日5時18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 113年2月29日 同左 113年4月10日 28 踰越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2年6月29日1時36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 113年2月29日 同左 113年4月10日 29 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2年7月2日3時30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 113年2月29日 同左 113年4月10日 30 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2年7月23日2時24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 113年2月29日 同左 113年4月10日 31 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2年7月27日2時28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 113年2月29日 同左 113年4月10日 32 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1年 112年7月27日21時5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 113年2月29日 同左 113年4月10日 33 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2年9月9日5時5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 113年2月29日 同左 113年4月10日 34 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23日4時14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 113年2月29日 同左 113年4月10日 編號34至36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35 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6月28日4時50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 113年2月29日 同左 113年4月10日 36 攜帶兇器毀越門窗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7月9日23時7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 113年2月29日 同左 113年4月10日 37 毀壞窗戶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6月21日凌晨3時19分許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7號 113年5月10日 同左 113年6月12日 38 踰越窗戶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12年6月26日2時59分許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3號 113年5月10日 同左 113年6月12日 39 攜帶兇器踰越窗戶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6月25日1時15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807號 113年6月5日 同左 113年7月10日 40 毀壞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12年5月20日2時16分許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561號 113年6月13日 同左 113年7月16日 編號40至41經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56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41 攜帶兇器毀越門窗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12年7月10日0時7分許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561號 113年6月13日 同左 113年7月16日 42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3月15日2時7分許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561號 113年6月13日 同左 113年7月16日 編號42至44經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561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43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3月25日5時39分許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561號 113年6月13日 同左 113年7月16日 44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6月14日3時15分許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561號 113年6月13日 同左 1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