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TDM-113-聲-1123-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俊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俊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俊國因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在案,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為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號判決,本院自有管轄權。其中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53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加計後之總和,併此敘明。 四、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併審酌附表編號4所犯之罪係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之幫助洗錢罪,附表編號2至3為加入詐欺集團,監控提供帳戶使用之人所生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私行拘禁罪,附表編號1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詐欺取財罪,犯罪之同質性高,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0年10月間至111年6月間等情,經權衡其犯罪類型及其犯罪情節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考量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暨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院已發函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程序保障,自得依法裁定。至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業經檢察官另行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罰金刑,由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90號另案受理,有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90號影卷可佐,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6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97號 112年7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97號 112年8月30日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53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266號 113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266號 113年4月1日 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266號判決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3 私行拘禁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初某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號 113年3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號 113年5月15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