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TDM-113-聲-1135-202411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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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于雁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于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于雁因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 決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1條第6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刑人有刑法第53條所定情形,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明定。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至受刑人所犯數罪曾經定其執行刑,嗣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合併定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法院應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惟更定之刑不應較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總數為重,以符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爰本於罪責相當原則,審酌受刑人所犯分別為竊盜罪(附表編號1)及過失傷害罪(附表編號2),審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各罪,皆為竊盜罪,其犯罪手段、情節及侵害法益高度雷同,犯罪時間相距非久,是為本質及情境相仿之同種類犯行,定應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從少酌量;又上述各罪所處拘役刑,前經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5日,再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併定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前所裁定之應執行刑為內部界限。再參以受刑人就附表編號2所犯為過失傷害罪,與上述各罪之犯意類型、情節、侵害法益及罪質容有相當差距,合併定執行刑時,所定之刑應充分評價其整體罪責內涵。兼考量受刑人各次所犯之整體實害,及其侵害財產法益、身體法益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矯治必要性,暨其整體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於所宣告單罪拘役刑最長刑期40日以上,合併之刑期即內部界限85日以下之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就聲請意旨表示意見而予陳述機會,前述 函文寄存在受刑人之戶籍地及其先前所陳居所轄屬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其迄未具狀有所陳述,受刑人之程序權已獲保障,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罪(4罪) ⑴拘役15日 ⑵拘役10日 ⑶拘役5日 ⑷拘役30日 上開各拘役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⑴112年6月19日 ⑵112年7月11日 ⑶112年7月16日 ⑷112年8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2429號 113年1月17日 同左 113年3月15日 經左列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 過失傷害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12日 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316號 113年7月12日 同左 1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