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TDM-113-聲-1167-20241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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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任德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任德慶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任德慶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民國113年7月5日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各罪,曾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依前開說明,前開裁定及判決所定之執行刑雖當然失效,然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定及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限制,先予敘明。 四、爰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 之內部性界限,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方法及對象雖各有不同,惟其各次犯罪時間相距非遠,且除如附表編號5及6所示之罪外,餘均為違反洗錢防制法及違反藥事法,侵害法益及犯罪型態之重疊性高,兼衡其行為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刑罰權之邊際效應等因素,併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需要扶養家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如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自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藥事法 有期徒刑5月。 110年1月初某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19號 112年3月30日 同左 112年5月9日 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2 藥事法 有期徒刑4月。 110年2月2日 3 藥事法 有期徒刑4月。 110年2月6日 4 藥事法 有期徒刑3月。 110年2月6日 5 妨害秩序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14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18號 112年4月26日 同左 112年5月31日 6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1年3月5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44號 112年6月1日 同左 112年7月3日 7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30日至110年12月2日 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96號 112年6月12日 同左 112年7月11日 8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1日至110年12月4日 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96號 113年2月5日 同左 113年3月15日 9 藥事法 有期徒刑3月。 112年1月9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8號 113年3月15日 同左 113年4月18日